首页> 学会介绍 > 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英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Plant Nutrition and Fertilizer Science,缩写CSPNF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植物营养与肥料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植物营养与肥料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团结本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加强农业持续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适应国家农业生产与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和本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提高本学科学术水平;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与学科有关的学术刊物技术资料和科普读物等;

    (三)组织开展对本领域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际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承担本领域的科技论证、咨询、科技成果评价定和审定有关技术标准;

    (六)开展本领域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七)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奖励本领域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并推荐人才;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本领域的新产品和新技术交流与展览;

    (九)维护本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植物营养与肥料科研、教育、生产、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具有研究实习员(助教、助理农艺师、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个人,经申请,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四)从事植物营养与肥料的科研、教育、生产、技术推广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可以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人员,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学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它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聘任及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不能正常履职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缺席常务理事会,不能正常履职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 长和副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监事年龄不得超过70岁,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 2/3。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及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第二十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应在本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监事长在本学会应有较高威望和公信力;秘书长应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三十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行政办公支出及专职人员的薪酬支出,不得作为红利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九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解散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会徽由镜像字母P、字母F的变型图案、象征五色土的书本图案和中英文标识组成。

    第五十条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刷、也可制成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由2022818日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